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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睡眠是一个重要的生命过程,是我们在长期自然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节律性活动。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很大改变,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的睡眠时间呈不断减少的趋势,人们的睡眠模式也可能发生改变[1]。睡眠问题可能更多地成为影响人们工作、生活、健康的因素。目前中医对失眠的认识多延续前人的理论经验,内容丰富、方药庞杂,且各有发挥,难以形成一个规范、系统的诊疗过程。因此受限于医者的水平,疗效也往往难以评价。在病因病机的理论分析和临床治疗,注重患者睡眠时间不足和质量欠佳,忽视了其存在的昼夜生理、心理紊乱状态,这使得失眠机制的认识和治疗片面化[2]。本文旨在以《内经》及后世睡眠相关理论为基础,以汪氏失眠综合问卷为研究工具,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睡眠心理科门诊患者为研究对象,对失眠的发病机制进行探讨,以供参考。方法:以150例原发性失眠患者及与150例非失眠者,即失眠组与对照组为研究对象。以汪氏失眠综合问卷(WIIQ)为研究工具,选定问卷中失眠的病因、临床类型及失眠患者的心理、人格、节律因素为研究内容。以失眠组和对照组临床调查资料为基础,对失眠的病因学、临床类型资料进行描述;对两组间的心理、人格因素进行对比,研究心理、人格因素与失眠严重程度的相关性;对两组间节律因素进行对比、对失眠组失眠前后的节律因素进行对比、研究节律因素与失眠严重程度的相关性。根据临床研究结果,结合中医传统睡眠论,对失眠的发病机制进行探讨,构建失眠发病机制模型。结果:1.发病因素:失眠通常存在常见的诱发因素,根据患者描述,概括为学习工作、家庭事件、恋爱婚姻、人际关系、睡眠环境、疾病手术、怀孕生子、意外事件、其他。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学习工作(33.9%)、婚姻恋爱(15,7%)、睡眠环境(15.7%)、以及家庭事件(7.8%)。2.失眠的临床类型包括入睡困难、早醒、易醒、睡眠浅。其中单种类型占4.7%,混合类型占95.3%。3.心理行为因素分析:(1)心理因素在对照组总分为2.44(土 1.863),低于在失眠组为4.58(±1.489);两组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心理因素与失眠严重性指数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P<0.01),具体相关系数为0.536。(2)人格因素:①强迫因素:在对照组总分平均为2.66(±1.632)低于在失眠组为6.26(士 1.658)。总分在两组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强迫因素与失眠严重性指数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P<0.01),具体相关系数为过度要求维度0.729。②依赖因素:依赖在对照组总分平均为0.25(±0.543),在失眠组为1.51(±1.352)。总分在两组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具体相关系数为0.619。(3)节律因素:①提前上床:在失眠症组中提前上床时间与失眠的严重性呈正相关关系(P<0.05),相关系数为0.164。②晨醒后赖床:失眠组赖床时间在比对照组更长(z=-6.379,P=0.00);失眠后赖床时间在较失眠以前更长(Z=-7.725,P=0.000);晨醒后赖床时间与失眠严重程度的相关性检验(P=0.000),为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347。(③白天活动减少:失眠组白天活动减少的阳性率(30%)高于对照组(8%),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白天少活动的失眠患者(N=45)失眠严重性(16.04±4.101)相较于白天活动不减少活动的失眠患者(N=105)失眠严重性(14.00±3.223)更高,结果有显著差异(P<0.01)。④对照组睡午觉的受试者(60%)比失眠症组的(48.7%)更多(P<0.05)。睡午觉的失眠患者(N=73)失眠严重性(14.79± 0.444)与不睡午觉的失眠患者(N=77)失眠严重性(14.44±0.395)没有显著差异(t=-0.596;P>0.05)。结论1.失眠的发生大多存在诱发因素,即外环境破坏的过程。其中情志因素是失眠常见的诱发因素。以学习工作、家庭事件、疾病手术、恋爱婚姻、睡眠环境常见。2.临床上常见失眠临床类型可分为入睡困难、易醒、睡眠浅、早醒,以两种或两种以的混合类型上多见。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入睡问题,可以看做是清醒状态的延续,是"真不寐";一类是睡眠深度问题,可以试称为"假不寐"。3.良好睡眠是机体内外环境平衡的过程。其中外环境是良好睡眠的重要条件,即保障了良好睡眠的发生;内环境平衡是良好睡眠的根本条件,即保障了机体的适应能力。4.新病失眠的机制在于心神紊乱,神不归于舍。久病失眠的机制在于心神、营卫气血、五脏间平衡的紊乱,即心身不和。5.心理因素、人格因素、节律因素与失眠的发展相关,其中影响系数最高的为强迫因素,其次为依赖因素、心理因素和节律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失眠的推动和维持因素。6.失眠的辩证过程可以包括辨失眠时间、辨临床类型、辨失眠证型;失眠的治疗原则以心神调整为主导,以调整平衡为手段,以恢复节律功能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