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著作权滥用,是相对于著作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是指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正当的界限,而这种超界限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是与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悖的。如果不合理约束这种滥用著作权的行为,也会违背著作权法自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另外,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著作权自身的权利范围得以扩张;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发展中国家也频频受到发达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威胁。因此,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滥用规制体制,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著作权制度,对于我国科学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以及国内知识产权领域健康有序的竞争是十分必要的。我国规制著作权滥用的制度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其中有著作权法自身创设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此外还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民法原则的约束;我国《著作权法》总则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反垄断法》中做出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现有的著作权滥用规制制度比较分散,其设计上和适用上存在明显缺陷,为了应对技术革新并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该制度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禁止著作权滥用进行理论分析,结合国内该方面的制度设计并对比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提出了在完善我国规制著作权滥用的法律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促进创新和应用的价值目标,不偏离追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大方向;再者,要立足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限制著作权滥用的法律。本文对制度完善上提出了以下几种建议:第一是《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第二是构建我国著作权滥用的抗辩制度;第三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制定专门的规章或指南来配合对著作权滥用的具体情形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