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严刑峻法有着根深蒂固的地位,但事实已经证明也将继续证明,并非刑法调整的范围越大,设定的刑罚越严厉,犯罪的几率就越低。而随着刑事法治的发展,刑法谦抑性逐渐得到大家的认同。而刑法谦抑性理论的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刑罚理论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刑罚理论揭示了刑罚的本质,对重刑主义和专制主义进行了严厉的谴责,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对我国刑法谦抑性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的实现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支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法保障人权功能逐步与保护社会功能相结合,刑事法治已成为主流思想,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的方向前进,这对刑法谦抑性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处罚范围方面逐渐紧缩,处罚程度也逐渐轻缓,《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更是刑法谦抑性的有力证明。在马克思主义刑罚理论的指导下,刑法谦抑性在我国的实现指日可待,这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首先对马克思主义刑罚理论的内容与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揭示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内涵,指出在处罚范围方面,刑法不应该干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处罚程度方面,在处罚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应该适用较轻的处罚。其次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认为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结合的刑法机能、报复与预防的刑罚目的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再次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分析我国体现刑法谦抑性之立法,主要以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为例;最后分析在马克思主义刑罚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实现途径,着重分析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轻刑化等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