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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金融体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金融体系模式选择的微观主体规律,探讨了如何选择和完善中国金融体系建设的问题。本文中将金融体系定义为微观投融资主体在现有金融资源、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渠道的规定下,结合自身禀赋状况对参与金融活动的方式进行决策和选择的结果,其外在表现描述了构成这个系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融资渠道形成的不同层次的职能、作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金融体系是投资主体进行决策后的行为组合,因而金融体系的选择也就必须以投资者主体的要求为依据,建立适合投资者主体需求的金融体系构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给出了5个理论结论和理论应用推论,即1. 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国家,金融规模越大,金融体系越发达;2. 金融体系反映了投资者主体行为决策的结果,是投资者群体行为的一般均衡,而投资者主体对不同投资渠道的选择决定了金融体系的类型;3. 投资者风险偏好对需求曲线造成影响,是影响金融体系模式的主要因素,表现为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较多的国家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风险偏好低的投资者多的国家则倾向于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4. 契约成本(信息成本、产权成本、其他费用),无效的政府行为会对供给曲线造成影响,并因之影响金融体系模式的选择,极端的情形是会造成金融体系模式形成的逆向选择;5. 相对于现实经济世界,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为主的国家应建立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风险偏好低的投资者为主的国家应建立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和风险偏好低的投资力量均等的国家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6. 考虑到现有阶段的特点和为以后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我国应当以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意义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为目标,同时注意到投资者构成的变化,努力将强证券市场在制度环境(如监管制度,产权制度,会计制度)方面的建设,为以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