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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指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具有互联网精神,以实现资金融通为目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监管则是指以政府为主要监管主体,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辅助监管主体,依据一定的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余额宝的产生为导火索,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了“井喷式”的发展,随之出现了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投资准入门槛低、收益相对较高等优点,一经产生便受到了巨大欢迎。其使普通百姓成为投资、理财的主体,推动了大众化金融启蒙教育。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监管。然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沿用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金融模式进行有效监管。特别是传统金融实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对互联网金融“混业性经营”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提出监管路径,能够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余额宝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模式之一,本质是一种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其开创了互联网基金直售模式,是对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一种发展。然而,余额宝也存在着各种问题。一方面,余额宝存在着流动性风险、技术安全风险等风险。另一方面,余额宝的监管执法主体不协调、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缺乏。而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不能对余额宝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加大余额宝监管执法主体协调规则的微观构建力度、确立余额宝经营企业及行业自律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监测余额宝的运行、转变余额宝的监管体制十分必要。 本文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界定,包括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模式,以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三个方面。其次,在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涵和监管的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现状和监管实践现状、以及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监管体系不完善、风险防范规则微观构建不足、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缺乏。 第三部分,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域外借鉴。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三个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得出了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即优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分工合作、优化投资组合、金融监管体制要与时俱进、规范市场退出机制、借鉴传统金融监管制度。 第四部分,分析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路径。主要包括确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路径两部分。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守创新与规范并重的原则、一致性原则、宏观指导与微观规制相结合的原则。其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路径,包括完善监管体系、加大风险防范规则的微观构建力度、确立企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