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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这对剪不断理更乱的矛盾关系始终横亘于司法运行过程中。司法如何在民意关注甚至推动之下良好运行,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并理顺这一矛盾关系。对此,我国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应该顺应民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应该独立于民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应当在上与权力保持距离,在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为正确认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本文一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详细分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民意的概念和特征。网络民意,这是一个偏正结构短语,中心词是民意。理解网络民意概念的关键就在于民意概念的理解。概括地讲,网络民意就是指社会公众通过网络这一媒体,表达自己对司法活动的评价,从而产生能够引起广泛共鸣的价值认同。关于网络民意的特征,基于网络自身的特点,网络民意具有三个典型特征。第一,网络民意具有易变性;第二,网络民意具有非理性;第三,网络民意具有可引导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民意的效用,包括其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积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网络民意能够体现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网络民意能够预防司法腐败。消极方面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网络较易滋生虚假的网络民意并形成“舆论暴力”。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司法独立的正义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本部分以药家鑫案为例,对网络民意和司法独立的冲突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二是法律事实和案件客观事实的冲突;三是道德意义上的公正和法律意义上公正的冲突。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协调。本部分基于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协调基础,从司法、媒体以及公众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协调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严格保障法官独立制度;第二,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第三,设立专门的民意机构,引领、回应民意;第四,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养。从媒体的角度,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坚持传递信息的客观真实性;第二,加强“网络把关人”的管理。从公众的角度,同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增强法律价值认同感;第二,坚持理性的舆论监督。综上所述,网络民意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进程中的两座重要桥梁,不可偏废其一。司法应与民意保持距离,即司法不能顺应民意。但是司法也不能置之民意不管,应加强沟通网络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