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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咨询发达的现代社会,从政者的私德问题受到严厉的考验,我国近年来位高权重者的贪污行为层出不穷,对于我国的贪污问题,立法、司法实践都以给予莫大重视。作为一种腐败犯罪的一种,贪污罪一直是刑法惩治的重点。目前腐败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更是加大了对贪污问题的打击力度。社会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是贪污罪呈现出许多新的形式,加之罪犯反侦察意识的提高给当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多难题。虽然中国对贪污罪的研究硕果丰富,但仍存在诸多争议问题,一些难点问题目前尚无定论,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在当前打击贪污形势严峻的社会背景之下,更需要我们准确把握贪污罪,研究将实务中遇到的争议难题,赋予其刑法理论支持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构成要素(贪污罪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犯罪),但目前理论界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分歧。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被告人行为时主观心理该如何认定也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然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内心表象,外界难以准确把握。这就导致实践中司法人员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时回避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截止至2017年7月3号,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贪污罪”、“一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9005份裁判书,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检索,共获得536份裁判文书。粗略阅读这536份裁判文书,笔者发现大部分法官在裁判文书结论部分指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还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认定。9005份裁判文书中只有536份提及“非法占有目的”,很大一部分法官忽略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少部分提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裁判文书中,大部分法官也没有给出认定理由。这足以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混乱。因此,规制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必要性。本文笔者主要从四部分展开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的分析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阐述了大陆法系主流学说;英美法系的永久性剥夺权利的意图;介绍了我们国家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流学说。通过与外国主流学说的比对国内主要学说作出评价。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现状。在这部分,笔者主要通过阅读和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关贪污罪的判决书,通过阅读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混乱,大部分法官回避该问题,少部分在文书中体现“非法占有目的”的也没有描述论证过程。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认定乱象分析产生该问题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之内心态度证明难度大以及学术观点不统一。第三部分,阐述规制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必要性。在这部分,笔者通过研究具体案例发现,由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混乱易导致罪名认定的误差,例如混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也容易导致定罪的误差,造成司法不公。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我国“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针对前面三个部分的研究结合我国现状对完善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提出合理化建议。首先应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其次,制定推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