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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是美术作品与实用物品相结合的结果,是兼具艺术鉴赏性与日常实用性的创作。实用艺术作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而认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正确解决这一纠纷的基本前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给正确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带来了难题,“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时有发生。虽然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实用艺术作品被明确规定为独立的作品类型,但如何认定实用艺术作品的难题仍未能根本解决。本人以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作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力图通过研究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认定规则的制定提出浅薄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实用艺术作品的学理之争。实用艺术作品的学理之争主要围绕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分离、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高度以及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判定路径等三个问题而展开。关于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分离之争有三个基本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高度之争中有高标准说、低标准说以及等同说。实用艺术作品的判定路径有整体路径说和部分路径说。本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需要有机融合,但相对分离,与纯艺术作品的艺术高度相一致,并采取部分认定路径法。第二部分梳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认定的司法实践。同样是围绕上述的三个问题进行论述。主要分析我国法院在审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认定的,同时总结出在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我国法院的认定依据、模式以及认定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域外典型国家实用艺术作品认定的考察。本文以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四个典型国家为考察对象,介绍了美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标准、英国的高标准艺术审美、法国的艺术统一理论以及日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具体规则。通过比较这四个国家在运用现有认定标准时的利与弊,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规则的制定寻找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认定规则的构建。通过总结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案例,以及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对实用艺术作品认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可通过司法解释建立统一的实用艺术作品认定规则。具体内容有:第一,细化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型以及排除领域,使之范围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确定。第二,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部分和艺术部分需要相对分离,而是否为相对分离是由艺术部分的创作的目的和所发挥的作用决定的。第三,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部分需要达到美术作品的艺术高度,并且以“艺术共同价值理论”为艺术部分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