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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时常出现的一种生存状态,为了生存的必要,纠纷会伴随着公民的一生,纠纷和矛盾往往是无法避免的。中国自古以来就讲求“以和为贵”,厌讼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的价值取向。人们似乎更愿意使用平和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例如使用和解和调解的方式。调解在中国古代曾经被广泛运用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及纠纷,被西方人誉为是东方社会传统文化属性的集中体现和典型代表。现如今,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时期,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任务。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发现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万灵丹。诉讼成本高昂、执行难,导致司法程序很难满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西方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他们采取的是跳出诉讼的圈子,在诉讼外探求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年来,我国学者也在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机制。我国的大调解格局应当是达成这样的目标:在现有调解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制定出我国的正式调解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一些基本的纠纷解决手段纳入到调解法的体系中来。本文的写作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调解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几种行政调解的概念,最终得出笔者自己的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所主持,在其法定职权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并且在充分尊重和考虑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对一些特定的纠纷进行斡旋、调解,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并且达成调解协议,由此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接着从行政调解的主体、形式、对象、方式、效力方面分析了行政调解的特征。为了更进一步的理解行政调解,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行政调解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还有行政调解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和联系。随后本文研究了行政调解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和现阶段我国行政法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是进行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的分析。本文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公权力理论发展的需要。第三部分是对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的建议。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亮点。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建议。首先是从调解的原则上提建议,主张行政调解应该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合理原则,调解效率原则,适当回避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点建议是优化行政调解规范行政调解的主体,主要包括优化行政主体,具体确立行使行政调解权的主体。第三方面的建议是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在现有的调解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大和扩张。第四点建议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程序,从程序的意义上保障行政调解的实体公正。第五点建议是建立行政调解的制度保障,使得行政调解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