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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话题一直备受热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对公布以来,更是将这一话题推向高潮。《草案送审稿》第82、83、84条规定了新的许可制度——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引入这一制度,目的在于改变我国专利运用较差现状,推动产业发展。虽然这一制度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但是,究竟是否适合我国国情,需要我们结合理论与实践,做进一步探讨。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专利当然许可的基本论述。本部分先分析当然许可制度的产生动因,其产生动因主要是专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天然运用,论证当然许可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然后,介绍了当然许可制度自产生至今的发展,随着英国首先设立,世界范围内国家都开始逐渐使用。其次,在综合其概念和特征的前提下,探究这一制度的利弊,利弊分析主要从专利法立法宗旨出发,论述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具有降低许可成本、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价值,同时分析其可能造成侵害扩大的弊端等。最后,将专利当然许可置于许可制度框架内,与自愿许可、强制许可进行比较,丰富专利当然许可的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讲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域外研究。综合各国的规定,本文选取英、德、法三国作为研究对象,针对他们当然许可的登记程序、许可费程序、撤回程序等作比较,认为他们在当然许可的申请主体、限制条件、撤回程序、终止情形以及诉讼过程中被许可人法律地位等方面不同,分析各自的特点,给出评价,另外,根据以上国家的规定,阐述对构建我国当然许可制度的启示,主要是构建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应当系统化,为下文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主要讲我国《草案送审稿》中当然许可制度构建的完善。该部分先从我国专利实施背景分析,说明我国许可实践存在的许可率较低、专利主体许可意愿不强等问题。接着分析《草案送审稿》中当然许可制度构建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未明确当然许可的限制条件、未明确年费优惠政策、未规定终止情形等。该部分结合上文的问题,以及其他国家的优秀实践和规定,从限制当然许可登记条件、当然许可使用费程序、当然许可实施与终止方面,对构建我国当然许可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同时就《草案送审稿》中第82、83、84条,给出新的条文建议。结论部分进一步强调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意义,认为完善《草案送审稿》中当然许可制度构建极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