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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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按照行为的发展阶段,可以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都发生于行为人着手实行之后,但前者发生于行为实行终了之前,后者则发生于行为实行终了之时;更为重要的是两者的构成要件极不相同,前者只需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而后者则需要进一步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深入分析检讨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构成,厘清学说上的争议,可以为具体的司法适用提供指导、为犯罪中止的立法修订提供建议。正文分三章对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进行探讨。第一章论述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理论基础。判断行为是否实行终了需要行为人对行为的发展阶段有认识,以主观说作为判断标准较为妥当。在说明对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方面,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说服力,但都存在缺陷,难以单独说明宽待中止犯的理由,所以应综合各种学说作为宽待中止犯的依据。第二章论述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行为人需要对外界有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中止意思,所以判断是否自动中止应从主观方面考察。未实行终了时,行为人只需自动放弃即可成立犯罪中止,所以有效性仅存在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之中;至于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限于行为人的单独行为,可以得到第三人的帮助。第三章论述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疑难问题。具体的危险犯属于广义的结果犯,有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存在余地。准中止犯则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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