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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利害关系人。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存在,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被相对弱化,其权利义务较为模糊,在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以及合同当事人违约等情况下,第三人权益更难以得到救济。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制模糊不清,故此,理论界纷争不断,实践操作困扰丛生,实有必要再加以研究和明确。本文以第三人利益为中心,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对利他合同第三人的利益成立、权利义务、利益保护等问题作了一番分析和思考,试图从中得到一些启发,进而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评价,并在借鉴别国制度设计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个人建议。本文共分成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利他合同的含义和三大基础法律关系,进而得出第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并深入分析第三人基本属性、分类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基本问题,探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利益的成立。第二章在阐释两大法系利他合同效力根源的学说基础上,分析第三人权利的成立前提,并且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合同利益选择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履行的便利协商权等权利加以研究。同时对第三人可能承担的约定和法定义务提出看法。第三章为本文核心部分,综合探讨病态利他合同、合同解除以及违约等情况下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从民法原理上论述这几种情形下如何维持合同当事人权利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即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尊重第三人意志,并且在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违约等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的救济。第四章论述我国利他合同立法现状及完善构想。我国民法欠缺关于利他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未来的民法典应以第三人利益为核心,在合同效力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部分承认合同效力涉及第三人的例外,再以第三人权益为中心将利他合同制度内容安排于合同法律相关部分,作为这些部分一个特殊方面加以专门的规定。同时完善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