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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防卫是相对正当防卫而言的,是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条件之防卫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假想防卫、不适时防卫、偶然防卫、顺向防卫过限和逆向防卫过限等行为。属犯罪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中间地带。这些中间地带的防卫,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在正当防卫认定时往往要运用到不当防卫的相关理论。司法工作者常常在正当防卫与不当防卫理论中不断游离。以促进正当防卫理论完善为取向,以不当防卫认定与处理为目标,进行了不当防卫的粗略研究。文章重点内容分为不当防卫的认定与处理两大部分。关于不当防卫的认定,应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假想防卫的认定,在其认定时应注意不法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时进行的防卫也可认定为假想防卫;第二,不适时防卫的认定,不适时防卫分从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事前防卫的标准是发生在犯意形成阶段或者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及防卫限度与正当防卫是一致的,而事后防卫在认定时应注意不法侵害者已经离开侵害现场的情形;第三,偶然防卫的认定,其认定标准是客观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且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有不法侵害发生,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第四,顺向防卫过限的认定,其在认定时需注意必要限度的把握和明显超过的标准;第五,逆向防卫过限的认定,其认定的客观标准是逆向防卫行为超过了防卫所需的必要限度,对顺向防卫者造成了较大损害,而主观标准是必须有罪过。关于不当防卫的处理也应从五个方面来论述:第一,假想防卫处理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以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处理,而不能认定为故意;第二,关于不适时防卫的处理,事前防卫在处理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量刑应考虑被防卫人过错。而事后防卫在处理时,构成犯罪的应分别情况以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论处,并考虑被防卫人过错;第三,偶然防卫处理应分情况,按犯罪未遂、正当防卫或想象竞合犯处理;第四,顺向防卫过限处理时所损害的法益不是很大的,一般应适用缓刑的,而能够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免于刑事处罚,但对于法益损害程度较大的,则应当减轻刑事处罚;第五,逆向防卫过限处理时由于是自身不法侵害行为所引起,先行行为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所以处罚应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