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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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历史上出现较早的职务犯罪之一,虽然中外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多年深入的分析研究,但学界对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在理论上仍然存在分歧。笔者在借鉴相关资料与司法实践之后,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几种特殊情况下对贿赂的数额认定、法定刑等方面对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多维度探讨,在解析受贿罪适用司法实践现状的同时,对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进行阐述分析。本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序言与致谢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把握,从受贿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进行阐述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以下见解,在客体上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客观方面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主体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同时具有身份和依法从事公务两个要素,即公务说与身份说的统一;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第二章对受贿罪中几种特殊情况下受贿数额进行多维度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出以下见解,应依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收受假冒伪劣物品进行数额认定;收受未变更所有权的物品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应以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准;低价购买新商品房的数额认定应以“最低优惠价”作为新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低价购买二手房的数额认定按照双方进行“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对收受干股并获取分红受贿数额的认定通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如果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按照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如果股份未实际转让的,以股份分红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第三章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态及其家属的受贿行为进行定性;阐述分析受贿罪共同犯罪与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共同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第四章为受贿罪法定刑的现状与完善建议。通过概括《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受贿罪修正的内容,比如确立“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罚金刑与从宽处罚措施等。但受贿罪在法定刑设置方面完全依附于贪污罪,笔者将从增设资格刑、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标准体系等方面提出完善受贿罪法定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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