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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受过行政处罚”的统一刑法立法模式一直是一个围绕立法者与司法者的难题,几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经济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越来越多地将“受过行政处罚”作为定罪量刑的一种依据,更加引起法学界对这方面的广泛关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受过行政处罚”在定罪中的地位的规定反映了此种人比一次犯罪者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刑法作为保障法与最后手段的特性,应当守住最后一道防线,给予受过行政处罚者又实施犯罪行为否定性评价。但是,学术界对此方面研究几乎没有,因此从这一角度处罚,将目前“受过行政处罚”相关刑法法律条文进行归类分析,得出不同模式,分析各模式的优劣,寻找统一标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完美衔接,构建法律体例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