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党中央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司法行为的规范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强烈关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此大背景下,加强对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和行为规范显得更为重要。而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是整个检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评查机制是当前检察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运用比较、调查、文献查找、分析等方法,对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进行整体而全面的研究,结合一些省市的实践情况,剖析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该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背景与发展历程。域外两大法系的改革方向表明,对司法进行科学化管理,用内外监督的方式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对我国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起初的发展主要依靠最高检颁布相关文件进行推动,各地检察院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践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能够得以迅速发展在于它重大的现实意义,适应司法现代化的需要,一是可以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司法公正;二是可以规范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三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保障人权。第二部分: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各地检察院在最高检的宏观指引下,制定了自己的评查办法,但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评查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长、检委会成员和资深检察官,评查方式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日常抽查形式,评查指标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第三部分: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从司法现状来看,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实施以来确实取得一定成效,特别是在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推动检察队伍建设方面,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评查制度的主体限于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缺乏外部评估,难以做到客观中立;评查的方法不够完善,形式主义较为严重,评查效果难以保证;评查的标准不够科学,影响评查的质量;评查结果利用的效果不佳,违背评查的价值目标。第四部分:公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本部分在前一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公诉案件质量评查的几点建议。首先,应当扩大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范围,引进第三方评查机制,邀请律师、法官、学者和人民监督员等作为评查主体;其次,应当优化评查的方法,推进日常检查常态化建设,实行跟庭评议方式,提高公诉人的庭审能力;再次,完善质量评估的标准,建立统一的、有弹性的、合理的评估标准,引入公众满意度作为评查新指标;最后,建立办案人员案件质量档案,健全评查结果的奖惩机制,并将评查结果适当公开,发挥评查的纠错、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