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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是当今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但非犯罪化的问题涉及面广,笔者自知难以驾驭,故仅以对侮辱尸体罪的研究为立足点,通过对纯粹反伦理行为进行非犯罪化的正当依据、根源剖析、优势和劣势条件、域外考察等角度对非犯罪化问题展开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对侮辱尸体罪非犯罪化处理的正当依据。在质疑了该罪客体的基础上,基于法益保护主义和刑法谦抑精神的立场,笔者得出了侮辱尸体行为尽管表面看上去违反伦理,恶性极大,但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行为并没有产生法益受到侵害的结果,不应为刑法规制的结论。同时在本文范围内将纯粹反伦理行为界定为:涉及公民自由权利但未伤害他人及他人的具体生活利益的反传统的异端行为。第二部分,对纯粹反伦理行为被随意入罪的根源探寻。首先,笔者指出中外法学界长期将法律与道德混淆以及国家利用法律强推道德的共同作用促成了此类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化。再次,笔者肯定了道德和法律作为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独立性。最后,笔者从道德的相对性、道德统一的危险性、法律与道德并不必然相互支持的角度对法律强推道德的合理正义性进行批判。第三部分,就我国对纯粹反伦理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实践将会遇到的阻力和所拥有的优势条件进行分析。古代的伦理法文化传统面临当代多元文化和人的平等自由观念的挑战,体制机制改革也将推动刑事立法制度和方式的改变。第四部分,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在非犯罪化领域的实践考察,坚定对纯粹反伦理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立场和决心。同时推出自己的结论:对于侮辱尸体这类纯粹违反伦理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而通过民事侵权责任法和治安处罚法便能够适当地实现对死者亲属情感伤害的弥补和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第五部分,结语。对增设虐待动物罪进行了批驳。建议通过舆论宣传和社会引导的方式来强化道德、弘扬道德更有益于解决“道德滑坡”现象。最后有必要强调的是,笔者深知选择此题研究的风险性。诚然,笔者所力倡的主张似乎与我国主流的伦理价值观念不太合拍,民众会认为这是书生不切实际的想法。但是,柏拉图的洞穴理论却提醒笔者,必须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研究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