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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精神日益重要,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民间文化所赖以生长和存活的相关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迁,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移,人口的大量流动、媒体传播方式的普及,使全民获取各类信息尤其是文化娱乐信息的途径,较昔日大不相同,但同时负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和掌握民间技术和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民族的“文化记忆”出现中断的可能性增加,使我们中华民族传之既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被遗忘、破坏的严重威胁。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引证世界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就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得以有效保护及采取可行的法律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建议。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探源入手,介绍了作为法律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利益性要素、人权要素、非物质性要素三个要素构成。通过分析它的法律属性和自然属性,以及与知识产权法的异同,揭示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概念,既特定民族、区域群体及家族个人对其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得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一方面分别从日本、意大利以及第三世界借鉴了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和成功实践,特别是立法方面的经验。如日本:前后颁布的三部重要的法律,尤其最为重要的是《文化财保护法》,在国际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其保护最重要的特点是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享受无限期保护。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与现状以及近年来取得的显著成绩。如:确定云南和台湾的保护试点项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的开通、民族运动会的举办等等。第三章从本国现实情况出发,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模式缺乏科学论证,尤其是法律模式选择问题,②在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不统一,管理范围不确定、对传承人缺乏相应的保护和激励机制。③经济开发和文化开发相冲突,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背离了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④相关法律建设相对滞后。第四章,探讨了如何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的问题,一是通过提高全民族的保护意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二是,在立法上,分析了权利主体的类型、法律救济以及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所包括的权利内容。三是,在科学管理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建设。四是,寻求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得到真正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