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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加严重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包括长久以来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对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高;维护生态安全和保障环境质量的各项决策、政策和规划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或明显缺失等等。为构建“美丽中国”,实现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保障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用制度保障生态环境,划定生态红线。生态红线的落地和牢筑,上升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2015年新环保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的一系列保障制度,使生态红线从国家战略决策上升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层面,表现了我国以强制力保障生态红线“落地”的坚定决心和坚强信念。为保障生态红线的科学划定、严格管理和强制执行,必须要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规范合理、运行有序的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本文第一部分是对生态红线的概述。对生态红线的基本内涵进行概括,分析生态红线的三个构成部分的基本内容,探讨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并简要说明生态红线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探讨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建构的生态学和法学理论基础,以及探索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的“源头严防、过程监管、后果严惩”三个重要环节。第三部分,从生态红线的政策、立法现状和地方实践为切入点,分析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并且从生态红线的立法体系、划定过程、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五个方面指出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首先提出构建我国生态生态法律保障制度应该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预防与治理并重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管控结合和分级保护原则;权责明确损害担责原则。其次针对现阶段我国生态红线立法现状及问题,提出要转变生态红线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建议。再次设计和完善我国生态红线落地的各项具体制度。主要有生态红线的划定修改和退出制度、差异化监管制度、统一监管和区域联动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生态红线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和审计自然资源负债表机制、公众参与制度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等其他配套制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