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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行为的司法审查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博弈。司法机关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行为进行审查时,一方面,为了实现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全面审查,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上具有司法机关不具有的专业技术性,且立法机关在行政法法律条文中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为了给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空间,司法机关不能侵犯这一自由空间。因此,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审查原则和强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实现立法机关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立法目的。由此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强度就成为了学者们想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强度为视角,通过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基础理论的研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归纳、总结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完善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审查。主要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其历史来源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分类,分为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分析了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关系。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裁量之名,滥用权力并且规避司法审查,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应该严格区分。第二章根据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划分出的类型的不同,研究不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实施方式。其中,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可以采用定量方法和专家意见的方法进行具体化,价值性法律概念可以采用价值判断和原则补充的方法对其进行价值化。第三章分析行政行为受司法机关审查的原则,对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分别进行介绍,从经验性法律概念和价值性概念角度出发,探讨司法机关对不同类别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应该采取何种原则进行审查。第四章分析司法机关应当采用的审查的强度,探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部分不确定概念使用谦抑性审查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适用:预测决定和风险评估方面: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债券价格波动风险评估、风险警示等等。高度人身性的专业判断方面;如公务员法上对人特征,能力,品质的判断,以及各种选拔性考试。教育领域的决定方面;如高校对学生的入学许可,各种处分等,独立专家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最终约束力的判断等。以上行政决定可以采用谦抑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