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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公权力过度滥用而损害被害人之合法权益,而自诉程序的存在价值是为了约束公诉权的消极不作为而使得被害人的追诉意愿落空。因此,告诉才处理并不能等同于自诉程序,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告诉才处理的本质应当是诉讼条件,在公诉程序中用以制约公诉权的滥用。而我国尽管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亲告罪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并赋予被害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但却在《刑事诉讼法》中将被害人的告诉权限定为自诉,原则上不允许侦查机关的介入,实为提供一种低效的自救机制。从告诉才处理文本解释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将“告诉才处理”解读为“自诉才处理”,采取了一种绝对自诉主义的追诉模式。这一绝对自诉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追诉机制问题、公诉与自诉切换困难,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告诉才处理案件定罪率偏低、公检法机关分工不明致使管辖混乱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司法现状,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在立法层面重新构建我国告诉才处理制度,使其回归立法初衷,以便在刑事追诉过程中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告诉才处理概述,由告诉才处理的历史渊源、文本解释、告诉才处理与不告不理的关系以及我国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的正当化根据四部分组成。在正当化根据中笔者认为告诉才处理制度具备弥补公诉制度不足、节约有限司法资源、对我国无讼文化的传承以及反映亲亲相隐诉讼心理等诸多价值。第二部分对域外类似制度进行考察与分析,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告诉才处理制度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其中主要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即实行公诉垄断主义的国家:日本和法国;以及秉承公诉兼自诉模式的代表:德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考察与归纳。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近几年五类亲告罪案件的裁判文书,经过数据整理和统计,制成表格予以分析,并提出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中包括追诉机制问题、自诉人举证难题以及管辖混乱等困境。第四部分针对告诉才处理制度适用困境,从建立公诉与自诉并举的二元追诉模式、构建告诉才处理案件取证辅助制度以及告诉才处理案件管辖完善建议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