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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用来确定责任分配的规则。该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当损害发生时候,若有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具有过错的,应当如何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分配责任。我国过失相抵的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1条,但是该条也仅仅是简单的规定了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操作,并没有明确地说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主要涉及的法条为该法第26、60、72、73、76、78条,构建了过失相抵制度体系的大概轮廓,使得过失相抵制度具有相对较好的操作性,但是仍然没有完全解决相关问题。尽管过失相抵制度已经出现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但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略,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不明确,对于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在实践中,法院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其裁判结果可能会有较大差异,虽然法律无法追求绝对公平,但是至少要保证做到相对公平,由于对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规定得不甚明确,出现类似案件,差异较大的判决也是正常的。不过这样的操作不利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过失相抵的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对比各种有关过失相抵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之上完善我国的过失相抵制度体系,以期过失相抵制度能够科学正确的发挥其责任分配,平衡各方利益的功能。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总结我国有关过失相抵制度的立法现状,过失相抵制度的司法现状,主要是通过查阅大量的案例,总结归纳出过失相抵制度在实践中都出现了哪些典型问题,最后总结在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出现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讲述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问题,本部分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具有过错、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须是不当的。对于构成要件是否包括受害人须具有过失相抵能力,法学界仍然有争议,这是实践中的难题,也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第三部分要解决的就是过失相抵制度适用的范围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确定,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扩大为受害人一方的过错,即解决适用主体范围;过失相抵适用于侵权责任法中所有的归责原则,本文将重点论述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领域及其限制。第四部分解决的是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方法问题,国内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判断原因力强弱;第二种是以过错强弱判断为标准,根据原因力过错的大小来进行责任分配;第三种是综合考量过错大小与原因力强弱进行判断,两者不可偏废。本文在分析以上适用方法的利弊之后,做出本文的取舍。第五部分,针对第一部分提出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第二、三、四部分的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以期完善过失相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