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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人口聚集所导致的资源紧缺、公共设施落后、环境污染等问题己经影响到城市的有序运行以及经济发展。因此,作为城市建设者的公权力机关开始推动城市更新活动,旨在改善城市机能,优化人居环境,整合城市资源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主要涉及城市规划的制定、更新项目的启动、项目各阶段的决策和补偿安置等环节,对应产生的问题包括对规划本身正当性、合理性的质疑、更新改造具体实施中的困境以及缺乏监督救济环节所导致的私人权益受损的情况等。因此有必要对城市更新中有关公共利益的制度加以研究,通过剖析、对比、借鉴等方式完善城市更新中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实现城市更新的真正价值。本文通过整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城市更新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与争议,从更新项目本身的公益属性、更新项目启动的正当性和项目决策中权利人意愿的作用等方面阐释了公共利益保障制度。以台湾地区城市更新的体系为借鉴,对城市更新中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进行剖析,主要分为更新项目启动阶段和项目决策两个部分,具体讨论对象包括划定基准如何设定、权利人自行更新的划定权限分配、项目申请门槛如何把控、政府机关对项目的核准是否必要以及怎样的权利人同意比率才更合理。此外,引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709号解释,体现司法权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对大陆地区的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最终笔者得出结论,认为要确保城市更新中的公共利益,不仅要从实体层面明确更新改造项目的公益属性,由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各环节的规范化运作,更要在程序方面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