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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我国的司法改革就不可避免的联系到法律的移植问题。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日渐成熟的纠纷解决模式越来越多的被各国立法者所采纳。从最初的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均结合自身司法国情,在保留辩诉交易合理内核的前提下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将其植入并融合到本国的司法体制中,形成一种新的程序分流模式。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文章首先从辩诉交易的起源入手,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及内容,并厘清了辩诉交易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文章的第二部分则是对该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态势做了一个简要的综述,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德国以及我国的邻国日本的发展情况,对辩诉交易所引发的论争做了论点上的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着力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内部构建,分别从辩诉交易的主体、所依据的程序以及理论界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分类等几个方面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本体内容。文章的第四、五部分则重点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关系。第四部分分析了辩诉交易的引入给我国带来的法理上的尴尬,并从另一立场分析了此项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为了避免这个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第五部分着重解构了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制度设置及与现有刑事司法制度衔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辩诉交易的引入上理论与实践要并行,首先要解决好的便是理论基础问题,文章介绍了汪建成教授将诉权引入刑事诉讼的理论。其次,在性质定位上,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应当定位为一种程序分流模式而不宜做为刑事案件的常规解决模式。以理论和性质定位为基础,第五部分随后的文章主要谈及了制度的具体设计问题。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尝试,虽然学术界对此制度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并有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作为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先例,但辩诉交易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和实践质量的参差不齐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在考量辩诉交易的词源、内部构建、本体后,从价值基础、伦理学及社会学角度辩证地分析了辩诉交易在我国发展的该当性,力图为辩诉交易在我国发展的正当性及在构建过程中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方面在论证上尽绵薄之力。作为一种程序分流模式,辩诉交易更能体现一种和谐的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和法治状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从长远来看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