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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具有极为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我国政府长期采取的“国家管理模式”到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不仅是治国方略的转型,更是执政理念的转变。消防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最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宪法学最主要研究的就是公权力与公权力的配置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这二者的范畴与关系,其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在我国,消防灭火救援主体大体上可认为是公权力主体,人们在观念上根深蒂固地将消防灭火救援认定为国家职能,由国家公权力履行。反观国外,人们却更多地认为消防灭火救援这类社会公共事务可以属于社会自治,国家的职责只是指导及调度救助力量,或在社会志愿消防力量不能有效灭火时再施以援手。近些年来,我国消防灭火救援时事故频发,现役制下的消防体制已逐渐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国家职能无法很好地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此,人们不断呼吁消防灭火救援向职业化转型,以期推进国家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但消防问题在技术层面上较为专业,其又牵涉社会各个方面。目前我国对于消防灭火救援问题的研究几乎都是就消防制度而论消防制度,难以跳出既有的制度框架窠臼。笔者认为,消防灭火救援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灭火救援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而灭火救援体制的选择不过是实现权利保障的方式而已。为了更好地灭火救援、保障权利,解决消防灭火救援主体现存的问题,不能仅仅就消防制度论消防制度,而应从消防灭火救援产生的根源——国家与公民的基础理论、消防灭火救援组织体系与经费来源的载体——国家结构形式特别是央地权力配置理论入手,运用相关宪法学原理加以探讨,从根源上彻底扫清影响消防灭火救援向职业化转型之障碍。因为只有从根本上剖析清楚其权力来源、组织架构、财政配置,才能更好地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才能给消防灭火救援职业化体制的研究提供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和实践行动指南,做到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