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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是英美判例法中逐渐形成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信义义务产生于信义关系,被法官运用到各种类似于信托法律关系的场合中,包括董事、经理同公司的关系。董事、经理的信义义务正是产生于董事与公司的信义关系、经理与公司的信义关系。在传统的立法框架中,董事和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二者同董事会、公司的关系是不同的,因此从法理上进行推敲,董事和经理的信义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应该是不一致的。然而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控制管理着整个公司,经理地位从属于董事,因此,经理的信义义务并不受重视,英美法系中,仅仅形成了董事的信义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忽视了经理的信义义务。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变化,经理的法律地位发生异化,CEO的出现更是催生了经理权的膨胀。21世纪初,美国安然等事件的发生,让人们对CEO强大控制力和破坏力而震撼,经理甚至可以取代董事会行使职权,如何制约经理的膨胀权力以及如何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成为了各国公司立法研究的主题。经理革命的到来,人们开始重视经理的信义义务,并以此加强对经理的监督,借此来控制经理权的膨胀,因此区分董事、经理的信义义务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逻辑推导的结果,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区分董事、经理的信义义务具有完善信义义务理论,进一步强化董事、经理各自的职责,清晰二者在公司的法律地位等理论价值,更具有加强经理层的监督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分董事、经理的信义义务对各国公司法改革都有积极深远的意义。虽然信义义务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但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各国之间的立法借鉴已成为法律进步的手段,大陆法系本土并没有信义义务的概念,但很多国家在本来的立法基础中也逐渐引入信义义务的内容。因此在大陆法系的法律环境中,应当以英美法系为参照,注重董事、经理信义义务的区分。由于现代公司形式多样,董事、经理信义义务的区分模式应该结合具体的公司结构以及本土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亦引进了董事、经理的信义义务内容,但是经理的信义义务附随于董事,并不太受重视。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我们有必要考虑董事、经理信义义务的区分,以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