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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是一个热点问题,它曾被誉为“经济警察”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但是,二十多年来,由于其牵涉到的大案频频发生,冲击着大众的眼球,国内有著名的银广夏案,及1996年影响深远的四川德阳案,国外有牵涉众多的安然公司案。注册会计师的权威性一再被挑战,其牵涉到的各种造假、舞弊也严重打击了公众的信心。如何该理性看待这一问题。笔者不同意公众基于一种朴素的认识而简单的对待这一问题,强调不断扩大会计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希望以会计师职业本身为出发点,立足于法学理论,详细阐述会计师职业的特点,其存在的固有职业风险及其出现职业过失的原因。笔者试图从追溯会计师的起源开始,探讨审计业务为何成为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业务,会计师职业的意义和存在的局限。并从法理的角度,以民法理论为立足点,分析注册会计师在侵权责任中的类型以及选择的依据。即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根据业务的不同,所涉及到不同关系的当事人所负的责任类型也有所不同。然后分析会计师在审计中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指出注册会计师本质上是专家,其实质上是专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负的责任是专家责任。这一部分将其所负的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其承担责任的对象分为委托人和第三人,其中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将在第四部分予以详细的探讨。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对各种归责原则的比较与分析,以及我国的立法现实状况,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归责于专家责任——即负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在第四部分中我们详细的探讨了第三人的范围,并将审计业务划分为法定审计和非法定审计两个部分,对这两种业务的第三人范围分别进行明确的界定。第五部分我们探讨了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通过介绍审计业务的操作过程,分析在各个操作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各种问题来探讨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最后,我提出了建立专家鉴定委员会来对过错进行认定的设想,并探索了具体的组建方式和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