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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整理论体系的功利主义思想对近代以来的西方思想传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一系列变革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它的身影。功利主义的诸多信条对于西方的各种主流理论形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对于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就法律实证主义这一学派而言,功利主义的影响始于边沁、奥斯丁开创的分析法学,终于H.L.A.哈特创立的新分析法学。本文拟以功利主义为主线,对以奥斯丁、哈特为代表的分析法学理论进行梳理,以期论证功利主义思想对于分析法学的积极影响。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功利主义思想及其在法学理论中的影响。首先,本部分以功利主义的源流为切入点,以边沁的思想为分界点,探讨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渊源。其次,从总体上分析、介绍了功利主义思想发展之流变,亦即边沁之前的功利主义是如何产生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边沁之后的功利主义理论又历经了怎样的发展。再次,探讨了功利主义思想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意图为说明功利主义对分析法学的积极作用做进一步的铺垫。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奥斯丁在建构其分析法学体系时是如何全面吸纳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的。概言之,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奥斯丁的整个法律理论大厦都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功利主义为奥斯丁提供了基本的论述基调,功利主义的各项命题成了奥斯丁立法和法律实现理论的基本原则。奥斯丁为何要全面吸纳功利主义思想呢?这是由于奥斯丁发现,在功利主义与分析法学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契合点:分析法学希望为法学寻找到一种现实的根基,而功利主义恰好能够提供这种东西,两者一拍即合。功利主义于是成为奥斯丁建构科学法理学必不可少的前提。第三部分主要涉及哈特对于功利主义的改造与扬弃。从思想发展的脉络看,哈特对于功利主义的态度在前后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哈特在其早期著作中对功利主义思想是颇为推崇的,但此后功利主义思想遭遇到元伦理学批判而不得不向规范伦理学转变。这使得哈特本人更多地采用一种准则功利主义的立场。在当代,功利主义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饱受质疑,这似乎破坏了这一理论的基础,特别是罗尔斯的出色工作使得功利主义更有一种不堪重负之感。在这种状态中坚持抑或改变功利主义的立场是哈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也是后期哈特著作所反应出来的一种思想。但从总体上看,哈特仍是一个忠实的功利主义者,功利主义思想对其理论的深刻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说,功利主义法学与分析法学是一体两面。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独立的伦理、政治和经济原则有着自己的发展轨迹。同样,分析法学的研究也以自身的传承不断突破创新。分析法学的发展受惠于功利主义。这种恩惠表现为功利主义为分析法学既提供了理论基础,又找到了发展的基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