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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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公民、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以及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西方国家从上世纪中叶便开始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本世纪初即开始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直到2007年得以正式确立。与此同时,也逐步构建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2019年4月相关立法修订完善后,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理论必然要跟进。
  在我国的理论语境中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的含义并无二致,但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推进,仍将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停留于一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显得不合时宜。原因在于,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在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中呈现出以解决纠纷为基础,监督权力为支撑,保障知情权为终极目标的多元诉讼目的观。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优劣,决定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虚实,又进而影响行政权力监督的强弱,最终导致知情权保障的深浅。基于类案数据分析和个案案例研究,以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中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的推进环节为逻辑顺序,从司法审查的行政目的视角,贯穿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研究进路,集中围绕相比较其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更为突出存在的滥诉标准确定难,审理规则掌握难,争议实质性解决难等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重新检视。
  在起诉受理立案环节,放宽原告资格、拓展适格被告、扩大受案范围、严格滥诉的审查标准等。在审理环节,完善审判协调机制,引入利益平衡规则,在保障当事人知的权利的过程中准确把控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益,优先保障原告知情权,兼顾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厘清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则及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则。在判决环节,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应妥善地选择裁判方式,此外,还要后续开展严格把控限期答复判决执行,及时发送信息公开司法建议,创新发挥社会外部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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