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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是指制造毒品过程中所需要的物品,包括原料、配剂和设备。作为制造毒品的上游环节,制毒物品犯罪也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刑修九》对制毒物品犯罪做了大量的修改完善,然而对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应对上仍存在些许不足。结合案例,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运用引证、归纳方法,统筹分析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系统分析制毒物品及其相关行为的内涵外延,找出当前刑法应对上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参考建议。根据现有的刑法规制体系,在刑事规制上应厘清“制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两个概念。最高院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制毒物品的内涵外延,制毒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政府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且易制毒化学品的列管目录应根据国内外制毒物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形势及时动态调整。为便于司法和执法实践的规范操作,应废除单独的对麻黄碱类药品复方制剂的司法解释,发布全面统一的司法解释。明确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药品复方制剂一分为二,对成品药剂以药品对待;对改变形态、去除包装等手段导致药品复方制剂不再具备药品形态和功能的,以制毒物品对待。通过分析域外的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定,可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的将一些在制毒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化工领域大型设备和器具纳入制毒物品范畴,并对其动态调整。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计算制毒物品数量和纯度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应累计计算制毒物品的数量,对涉案制毒物品按纯度折算。同一案件中查获多种制毒物品时,其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则是:先选定一类制毒物品作为单位参照物,然后将其他制毒物品根据各自的法定入罪数量换算成相应比例的参照物,最后叠加所得的数量为涉案制毒物品数量。纯度折算的规则参照法定入罪数量按纯度比例计算。在刑法规制上,建议增加持有方式的规制,设立非法持有制毒物品罪,其刑罚设置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相同。同时,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刑罚设置上存在不合理处,因为在制毒物品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上,运输行为往往是作为一种延续的行为,其他行为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进行运输行为,且相对其他行为而言,其危害性更小。建议在制毒物品犯罪中其他行为不能定罪处罚的前提下,再单独定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但其刑罚应比其他行为轻。在司法实践中,因制毒物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证据收集困难,建议最高院以案例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公检法三家强化协作,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审判后反馈机制,与法检共同研究成功和失败案例,探讨制毒物品犯罪在证据运用方面的不足和改进方法。另外,还应多方位宣传,提高群众对制毒物品的认识,利用群众力量,建立高效情报网,及时发现线索,有效地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打击制毒物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