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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涉及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主体评价的体系,法官群体作为最主要的司法主体之一,可以说人民群众对于法官的评价直接关涉到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以人民群众具有主观性质的评价作为法官判案的标准,这样势必会形成一种“民意审判”,这样不仅仅会削弱法官权威,也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异化”。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对立的存在,相反它们二者之间就如矛盾运动的双方,需要在对立统一的不断发展之中才能实现二者的完美状态,而这一种状态要求法官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法官具有权威需要其精通法学知识、具备深厚的社会阅历,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判决,而这些可以说是公正判决和司法得以公信的前提,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于法官权威的提升从而强化司法公信力的建构。拉兹以实践哲学为基础构建了其权威理论,并以权威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来论证法律的来源性问题,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强分离。拉兹理论的实践性特征为本文讨论法官权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法官权威的最终实现需要使其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成为一种内容独立的排他性理由,这可以说是法官具有权威的良好状态。要达到这一种状态,就需要深度剖析法官权威,将其进行合理分类,因此本文将法官权威分为政治权威、职业性权威与合法性实践权威。通过对三个方面权威提升途径的探寻从而从根本上提升法官权威。由于权威悖论的存在,法官判决要成为一个内容独立的排他性理由,必须处理好权威与人民自主性之间矛盾的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一关系,才能使得权威不至于成为“威权”。而在我国人民自主性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民意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司法,因此本文旨在将民意作为人民自主性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试图以一种司法制度即人民陪审制为载体将人民自主性合法的纳入到司法领域,使得民意以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存在于司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权威与人民自主性的悖论。达到一种人民群众信服法官判决,信任司法救济的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