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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征收也变的越发频繁,而围绕土地征收所产生的问题与纷争也会逐渐增多,其中一些根本性问题急需得到合理解决。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制度仍然处于一个相对不太成熟的阶段,公共利益的概念始终停留在一个过于宽泛和抽象的层面上,这不利于解决现实中集体土地征收面临的困境。本文主要通过中外对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研究,并且提出了程序上和实体方面的制度设想。在本文第一章,笔者主要介绍公共利益的基本定义和相关理论背景和发展,为后文做理论铺垫。其中,笔者着重解释了公共利益的理论发展、构成要素、一般原则以及公共利益一词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主要研究集体土地征收的定义,现状以及公共利益对于土地征收的意义。在这部分,笔者主要说明集体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较详细的定义和阐述之后,笔者对公共利益与集体土地征收之间的内在联系作出了解释。第三章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两个角度研究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关公共利益界定的漏洞。在第四章,笔者通过借鉴域外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制度来思考如何改善我国土地征收中公益的界定。其中,英美法系国家是以美国为代表,而大陆法系则是以德国、法国和台湾为代表。通过域外制度的启发,笔者在最后一章提出了我国土地征收中有关公益的一些制度设想。近年来,行政机关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地,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尤其是在前几年常常有被征地者与征地者发生暴力冲突,甚至有村民通过自焚的过激方式对抗征收。因此,我认为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理论对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