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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和银广夏虚假信息披露事件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事件在新世纪以来频频见诸报端,来自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亦表明,此类案件数量还在持续上升,企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商事信用源自于信用。信用一词本身是可以从伦理、经济、社会、法律等多视角界定的多义词,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近些年来学术界大多是从伦理和经济方面着手对信用进行研究,鲜有学者从民商法律体系本身对信用问题进行阐述,更鲜有直接针对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现象从民商法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和规制。从经济运行实践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命脉和基础。种种现象表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现象,尤其是企业失信领域已经成为重灾区。企业是商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商主体,相对于自然人而言企业在当今的世界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利用各种力量来治理企业失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基于法律是信用的保障,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不仅是一个商业伦理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在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商事信用时,民法是最基础的法律,而商法是最富生命力和前瞻性的法律。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对于企业信用缺失问题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法律对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有着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的写作出发点正是基于此。考察信用的历史演变路径,对比信用的伦理与经济学涵义之后,得出信用的法律涵义就是一种客观的综合社会评价。企业商事信用的法学涵义源于信用,分析其对我国社会、法律本身的意义有利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对策研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现象的原因背后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法律本身的运行角度来看,我国有关企业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创制、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不足和缺点。民法是调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法律,在社会经济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对于企业失信无疑要进行法律规制,而且民法调整信用要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出发。在民事信用法律构建中,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信用权的内容、信用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在债权法中完善《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对信用保护的不足,在《物权法》中完善公示公信制度,在评析这两层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立法的建议。从商法中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制度出发可以尝试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着手来构建企业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其中,商事交易中企业征信制度在规制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上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逐渐引导企业自觉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观。《企业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两次向社会公布,社会反响很大并在很多重大分歧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具备出台的基础。以此为契机,中国的企业征信产业必将迎来一个有法可依的辉煌明天,作为客观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一一企业征信机构将在未来强化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规范其市场行为,避免自身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到个人的职业生计或企业商誉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民商法是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部门法,企业失信规制的问题已经成为时下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深挖民商法内部法律资源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对规制企业失信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