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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这次原本由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引发的危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扩散至整个资本市场,并形成了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严重威胁到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随着危机的不断深入,欧洲各国的金融机构也相继受到破及,股价不断地下跌,银行也遭到了挤兑。于是,欧美各国政府纷纷采取行动救助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以防止危机向其它健康的机构蔓延,并避免由此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本文先对欧美各国政府所实施的金融救助中最为典型的英、美两国的救市措施进行深入而详尽地介绍,并且从基本的金融法律理论出发,概括总结出各国金融救助的定义和目的。论文的主体部分,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将视线落在全球最大的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笔者以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角度分析了美联储作为美国中央银行向AIG发放紧急贷款,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始末,并提出了该救助从贷款对象和贷款标准上对传统最后贷款人理论的突破。一方面,AIG作为非存款机构获得了中央银行的紧急贷款突破了传统最后贷款人理论对贷款对象仅限于存款机构的限制;另一方面,AIG在四度获得援助的过程中,市值不断下跌,亏损日益严重,已经处于了缺乏清偿力的边缘,美联储的救助突破了传统最后贷款人只向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限制。
其次,将视线转移到冰岛,对冰岛政府接管国内第二大银行Landsbanki的情况进行了介绍。由于这家银行在英国设有分支机构,吸收了大量当地储户的存款,而冰岛政府在接管时只对这家银行在国内的存款进行了担保,并没有给予在英国的存款以同样的保护,因此对于这家银行在英国的存款究竟由谁来保护产生了争议。笔者以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对两国发生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应当予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欧共体存款保护计划指令》,并指出了两国在相互对抗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
再次,将视线停留在英国政府对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和布拉德福德与宾利银行(Bradford& Bingley)的救助措施上。这两家主要提供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相继出现了危机,北岩银行更是出现了罕见的持续挤兑现象。笔者以国有化的角度对英国政府给予北岩银行和布拉德福德与宾利的救助进行了分析,并对提供救助的法律依据《银行法(特别规定)》中适用国有化的两种情况进行了说明,还对新出台的(2009年银行法》关于国有化的最新规定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最后,将视线定格在美国的救市计划上。依据《紧急经济稳定法》的相关规定,笔者通过对布什政府时期颁布的“资本收购计划”(CPP)、“资产担保计划”(AGP)、“目标投资计划”(TIP),以及新上台的奥巴马政府颁布的“资本救助计划”(CAP)等进行了具体地阐述和深入地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出美国救市计划的共同特点。
此外,本文还对本次金融救助进行了反思,对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在非同寻常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所采取的救市行动是否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提出了质疑,并且对存款机构较之非存款机构是否更应当被优先考虑实施救助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