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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既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也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机制。但法官作出裁判并不意味着纠纷得以解决,尽管司法的强制力可以保障裁判的贯彻执行,但刑事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被民众认同,刑事裁判能够为裁判受众自觉服从,更有利于刑事裁判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和控制社会目标的实现。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因裁判程序不正当、法律适用不恰当、判决理由牵强附会而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现象非常普遍,表明我国的刑事裁判尚不具备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接受的能力。努力提高刑事裁判对于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水平,意义重大。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论范畴进行了界定。裁判的可接受性是指裁判具有被裁判受众容纳而不被拒绝的属性。可接受性是作为裁判受众评价司法裁判的一个标准存在的,可接受性的评价内容包括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接受和司法裁判程序的认同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对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裁判可接受性实现原理的比较考察。在对以法、德、英、美为代表的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考察中发现,正当程序理念和裁判说理是保障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两大基石,职权主义国家民众信任司法的法治背景和当事人主义国家的陪审制传统也促进了公众对刑事司法裁判的认同和接受。第三部分从裁判受众的构成入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数据对当事人、检察院、上诉法院视野中的裁判可接受性进行了量化考察;以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热点案件为例,进行了个案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尽管当事人、检察院、法院对判决的接受程度在逐年提高,但对于热点疑难案件而言,社会民众接受裁判的程度仍然很低。要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水平,必须力保社会民众对案件的评价与法院的司法裁决结果相一致。第四部分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对影响我国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了裁判主体方面能力不足、裁判依据不明确、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不足、裁判干扰因素多、裁判说理不充分五个方面的原因。第五部分首先对我国实现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路径进行了梳理,选择了以“保证案件客观真实得以查明”以外的途径来提高刑事裁判可接受性,并从现实可行性的立场出发,明确前进方向:1.完善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机制、当事人程序参与保障机制、司法对公众舆论的沟通回应机制,以建构理性、开放的刑事司法程序;2.加强判决书论证说理和量刑说理,改善判决书的整体风格;3.通过赋予法官司法解释权、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判例制度等措施,对重大疑难案件试行陪审制,来保障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