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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理财市场,而银行的信任度较高,其理财产品也就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共有45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数68,961只,理财资金账面余额26.28万亿元。1同时,伴随着银行理财市场蓬勃发展的也不只是银行自身业务量的增加,还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投诉,甚至产生银行理财纠纷案件。2007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更多国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危机后许多国家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也意识到仅仅重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制是不够的,正在逐步探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效力层阶较低,多是由银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其中涉及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文分散且不系统,多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行政责任,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却少有规定。本文试图从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的制度缺陷、适当性规则、银行理财飞单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四个方面探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行办法。本文除引言外,主要有如下内容:第一部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困境。该部分筛选了几个典型的银行理财纠纷,试图通过典型案例来发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困境。第二部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该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然后从立法的角度分析现实生活中银行理财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非保本理财业务、适当性规则、银行员工飞单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不足。第三部分,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考察与借鉴。该部分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美国、英国及日本三个国家的相关立法,重点从银行理财业务的信义义务、适当性规则、理财师管理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介绍其立法经验,并总结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该部分有四个方面:一是将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纳入到信托法律框架和借鉴信义义务,探讨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二是完善适当性规则的规定,应当提高适当性规则的立法层阶,完善适当性规则的具体内容。三是明确银行员工飞单后的责任,主要应从完善银行法律责任、加强理财人员管理两大方面进行。四是通过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完善诉讼救济途径,完善银行理财产品纠纷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