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厚厚壁垒逐渐被打破,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农村宅基地是中国九亿农民同胞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农民重要的生活生产资料。我国大概有四亿亩宅基地,数量庞大,然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我们国家耕地面积少,资源比较匮乏,而宅基地大面积荒芜,进而就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由于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一直以来都以实现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目的的,是作为一种农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所以国家一直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保障所有社会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城镇居民能够依靠他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和自由交易去获得利益和发展机遇,而农民却被束缚在农村土地上,他们从根本上得不到和城镇居民平等的待遇,虽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却无法像城镇居民一样使其自由流转。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也是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禁止自由流转,在《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只是做了不太具体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以及怎样流转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导致很多地方的农村宅基地被长期闲置,出现大量所谓的“空心村”,这种闲置造成了资源的极度浪费。现行立法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需求发生自相矛盾,我国的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包括由相关的三部具体法律条文和其他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物权法》第十三章的一百五十二条到一百五十五条。法律虽然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在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下市场却发展的十分普遍,所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存在着“自由流转说”、“限制流转说”和“禁止流转说”的三种理论学说。本文主要根据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情况和相关的立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不能完整的实现其全部权能,进而提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进行完善。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大量的涌入城市,形成的农村空闲宅基地资源越来越多,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储备。从现实状况来看,流转的标的物已然存在,亟需流转市场的确立。适当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为其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制定具备用益物权的全部权能的法律制度,扩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范围,制定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法律制度,建立有偿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体系,最大限度的整合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维护好农民的利益,推进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