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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经济的急速增长,房建、基础设施建设方心未艾、蓬勃发展,同时也滋生出了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农民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突破。相关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农民工利益、维护工程质量和稳定社会的作用;然而初心虽好,却有疏漏,未达预期,亟需圆融自洽的补丁。为此,笔者从实证法视角去审视,从历史的角度去探究,从比较法的维度寻觅,尝试厘清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由来及原理,锁定目前司法实践存在的困境,并力图开出相应的药方。本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四章:第一章首先通过域外法的相关规定初步了解合同相对性的由来及其突破,以比较法的视野观察、分析域外合同相对性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后梳理我国确立合同相对性并逐渐在多个领域有所突破的历史,发现在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它不仅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笔者为研究、分析在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现状和突破后产生的问题,采取了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定了选取研究样本的标准。第二章通过对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详细地分析,发现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后司法实践存在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范围存在争议、实际施工人制度并未实现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初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后易滥用权利等。第三章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缘由予以考量检视:首先,从法的价值、与经济学的外部性的关系等视角探寻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依据;其次,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比例原则探讨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再次,总结归纳不同合同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共同点,予以共性分析;最后,探析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性质。第四章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后产生的问题,给出填补漏洞的方案以期走出困境:尝试多种途径保障农民工工资、处理工程违法,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工程保险制度;通过明确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明确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等方式限制实际施工人行使突破合同相对性后的权利;借鉴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制度并予以完善相关规则,制止工程违法行为,实现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