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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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罗马法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二战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国担保制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成为民法中最活跃的部门之一。担保制度的特征亦从传统的保全型转变为现代的金融媒介型。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贸易和金融债权人为更好地利用担保手段来化解市场风险,在典型担保之外还要求有更灵活、实用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浮动抵押等非典型担保方式遂应运而生。典型担保一般指民法典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以标的物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为构造形态的担保,担保权人享有的是“定限”性的权利。非典型担保则与此不同,它们是在民法典体系之外由特别法规定或由判例说学发展起来的,其中的权利转移型担保是将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之整体移转于担保权人以供作债权之担保,担保权人支配着标的物之“全”权利。非典型担保有广狭二义,广义的非典型担保是指除狭义的非典型担保外,还包括其他非典型担保,如担保性抵消、代理受领等。狭义的非典型担保实质上即是指权利转移型担保,其包括假借登记担保、狭义的让与担保和卖渡担保及所有权保留。考虑到狭义上的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在理论和实务中的代表性,本文所论述的非典型担保仅指此两种担保方式。我国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已对典型担保作了较完善的规定,而非典型担保在理论和实务中尚还薄弱。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信托成分,经由判例说学之百年的历练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人依权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以其本身具有的为其他典型担保物权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已成为德日等国担保实务中采用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长期以来极少利用,未引起世人的重视。至19世纪末期,伴随工业革命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兴起,分期付款买卖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已成为最活跃、最理想的动产担保方式之一。 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作为非典型担保最具代表性的担保方式,是市场经济,信用经济发展的结果。20年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已经催生了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萌芽,但是现实的经济生活呼唤的是规范完备的非典型担保,而这正是我国目前的欠缺。本文结合德国、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判例和说学,对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的沿革和有关理论等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建立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所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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