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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刑罚轻缓化的发展如火如荼,缓刑作为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缓刑不仅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具有刑罚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特点,而且和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不谋而合,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然而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限制了缓刑功能的发挥。本文以辽宁省D县为分析对象,通过对缓刑案件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发现缓刑适用在基层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经过数据分析发现,D县在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缓刑适用率较低、缓刑适用罪名不均衡、外地户籍人员和审前在押人员缓刑适用率低等问题。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刑事政策对缓刑适用具有较大影响,刑事政策的变动导致缓刑适用的变动,对某些犯罪的“从严”打击,给刑事法律的可预测性造成不良影响;其次,缓刑适用实质要件的模糊性导致D县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过程中出现偏差;再次,缓刑适用司法体制存在缺陷,缓刑适用的公开机制不健全,加深社会大众对缓刑适用的误解,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检察机关监督缺位,忽视对缓刑案件的审判监督;最后,缓刑考察存在的问题也影响着缓刑的适用,由于缓刑交付不顺畅和缺乏缓刑担保制度,导致法官对外地户籍犯罪人适用缓刑顾虑重重。文章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给出完善的建议。首先,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积极推动缓刑适用率的提高;其次,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和完善社会调查等方式,矫正D县法院在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的理解和适用中的偏差;再次,在缓刑适用的司法体制上,通过缓刑案件的庭审直播和加强判决书对缓刑裁量部分的说理来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以监督和评查机制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监督来规范法院对缓刑的适用;最后完善缓刑考察相关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缓刑考察体系,使各机关在缓刑考察工作中实现无缝衔接,增设缓刑担保制度减轻法官对异地人员监管问题的顾虑,确保缓刑适用不受户籍因素的影响,在缓刑适用上给予外地户籍人员“同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