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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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体制自通过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以来,在我国已运行20余年。该制度的运行程序离不开法院参与,这一点致使人们对非诉行政执行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存在重大分歧,而这一性质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模式的构建。根据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此类案由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该申请后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依法强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这种以法院审查、裁决和执行为主导的执行模式被称为裁执合一模式。裁执合一模式的设计初衷是在非诉行政执行体制中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决和执行加大保护人权的力度,改变我国传统中存在的“重效率、轻人权”的司法现象。但这一模式具体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在房屋征迁、土地征收等领域,法院承担着超负荷的非诉行政职能,法院“自裁自执”极大地损害了法院公信力并且造成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混乱错位。为解决该执行模式暴露出的问题,学术界提出了一些改革方案,实务界在案件审理和执行方式上也进行了诸多创新和尝试。近年来裁执分离模式作为最高院提出的一项试点探索,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与传统法院集审查、裁决、执行于一体的“裁执合一模式”不同,裁执分离模式将非诉行政案件的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别交由法院和行政机关,以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理配置。裁执分离模式经历了较为漫长曲折的发展历程,相对于裁执合一,“裁执分离”这一个新生事物尽管面临着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挑战,但从裁执合一模式不断暴露出种种弊端和裁执分离模式不断凸显的制度优越性来看,在我国非诉行政执行体制中推进适用裁执分离模式十分必要,也是必然趋势。关于裁执分离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在理论层面可以从域外国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石、执行模式得以借鉴和印证,在实践层面可以结合裁执分离模式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作取得的成效,得以论证和诠释。通过充分的对比分析和实践总结证明,裁执分离模式廓清权力属性使法院和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体制中复归本位,既保证了法院的中立、公正和司法权威,也提高了非诉行政案件的行政效率,是非诉行政执行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但不可否认的是,裁执分离模式在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尤其是法律支撑不足和具体贯彻实施不到位等问题。“裁执分离”从改革试点的提出到得到立法层面的制度确立,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的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在对裁执分离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笔者从法律规范的完善、具体实施中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对推进裁执分离模式的科学运行和稳步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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