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当前未成年人监护正从家族内部事务发展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政府开始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管、补救和服务职能,一方面使未成年人在亲权监护缺失或不足的情况下也能受到良好的照顾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全体未成年人能够平等地获得政府福利性的服务,这是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出发,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趋势和方向。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明显存在着过分倚重亲属、政府职能缺位的问题。政府职能的缺位具体表现在监护原则、机构、经费和措施、服务等方面。在政府职能缺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监护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遭受意外伤害,沉迷网络,违法犯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参与权得不到保障等等。本文立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试图揭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中政府职能缺位的不足及危害,并提出完善政府未成年人监护职能的建议。论文第一章阐明了选题的意义,对有关文献进行了综述,界定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监护、“政府职能”等几个主要概念,最后介绍了研究方法。论文第二章立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入手,指出未成年人监护正在从家族的“内部事务”发展为国家的“公共事务”;我国过分倚赖家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无法完全承担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功能。论文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政府在未成年人监护职能中,实际存在着监护原则、机构、经费和措施以及服务等方面的缺位。论文第四章运用调查和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政府职能缺位状态下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危害,从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两个角度指出未成年人监护需要政府的参与,政府有必要在未成年人监护职能方面进行完善和强化。论文第五章明确提出在未成年人监护中政府职能的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在工作中确立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重构政府监护监督机构;落实监护救助经费,明确监护救助措施;拓展未成年人监护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