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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员,又称宇航员,最初是指在星际间航行的人。航天员的范畴经历了一个发展扩大的过程。载人航天初期,航天员均是战斗机飞行员,承担驾驶和操纵航天器的职能。随着航天事业的深入发展,工程师、科学家等被选拔为航天员,以任务专家身份上天执行任务。于是,航天员概念发生了扩张,突破了原始的控制航行的驾驶员范畴。然而航天员概念不论如何发展,都离不开它作为职业名称的本质属性。近年来出现的以付费方式换取太空飞行体验的游客因不符合这一特征而不能称作航天员。对航天员科学的界定应该是,以太空飞行为职业或经选派进入太空执行任务的人。航天员的权利保护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其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的维护;其次是对其作为人类使者享有的外交豁免权的尊重;最后是对航天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特别保护。对于航天员的权利保护,国际和国内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基础或实践。国际上,航天员作为人的属性,决定了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能够普遍适用于航天员。同时,航天员作为高风险职业,其生命权和健康权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在对航天员这两种权利的保护上有着更高层次的要求。此外,《外空条约》赋予航天员人类使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在航天员因发生意外、危难而降落后缔约国营救的原则。《营救协定》将这种国家义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然而,航天员营救制度的适用性仍不够强,需要国际上补充或缔约国国内立法来填补其模糊性。国内层面,欧美航天大国的宪法中规定的广泛的公民权利构成航天员权利保护的基础和保障。因为没有宪法规定的人权就不存在航天员权利,更谈不上权利的保护问题了。空间立法上,俄罗斯颁布的《空间活动法》有直接规定航天员的条款,涉及到航天员的选拔、报酬、工作条件、机组指挥官的权力等内容。然而这几个条款涉及的范围有限,而且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很好地实现对航天员权利的保护。因此,各国应高度重视国内空间立法中有关航天员权利保护的问题,制定全面细致的条款以有效保障航天员权利的实现。中国在航天员权利保护问题上,首先要切实履行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和国际空间条约的国家义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人权。其次,加紧制定航天活动法,将有关航天员权利保护的基本问题包括在内,比如航天员国际营救的实施机构、程序,航天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航天员的报酬、尊严等内容。实践中,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我国基本形成了航天员的保护机制。但在有关航天员保险、疗养、退役以及航天员的形象管理方面还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