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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作为一种新型的股权持有模式,当前广泛地存在于公司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复杂性给市场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将我国公司运作时的股权代持问题进行严格规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但直到如今,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此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阐释和界定。六年前,我国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承认了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实践中的股权代持纠纷情形是复杂而多样的,该司法解释对出现的问题规制不足。又因为股权代持是一个较为热点的话题,理论界对此讨论此起彼伏,从侧面推动着股权代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制呼声愈来愈高。正因为看到了以上的研究需求,本文希望通过研究问题,结合理论,为我国股权代持的立法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给予一定的思路和有益的探索。本篇论文将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权代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首先从股权代持的主体、客观表现形式以及主观目的分析了股权代持的含义。其次分析了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从规避性因素和非规避性因素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列举。规避性因素包括人数、身份、关联交易和竞业限制以及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非规避性因素包括隐私保护或便利等。第二部分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的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立足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总结目前股权代持面临的主要问题,归纳出法律性质不够明确、法律效力认定的标准单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三个问题。第三部分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展开辨析,分析了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合伙关系说和委托关系说的优缺点,提出股权代持应属于独立的特殊合同类型的观点。第四部分着重研究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问题,从有股权代持协议和无股权代持协议两种情形出发,提出有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区分委托持股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两种情形,针对这两种情形再进行具体的效力分析。没有书面协议的,股权代持行为也可能被认定,这就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成立的基础上,参照有股权代持协议时的效力认定方法。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分别分析了实质说、形式说和折中说的优缺点,并提出本文观点,股东资格认定应考虑法律关系的不同,并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公司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以及对外涉及第三人等几种不同的情况分析了股东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