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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之于法律的教条,犹如建筑师之于建房的工匠,乃其最重要的一部分。”美国宪政体制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其中所体现出的各种理论思想是具有历史渊源的。约翰·洛克的政治理论承继了西方哲学长期以来的发展,尤其是自然法理论,结合时代特征使之与“自然权利说”及“社会契约论”联系起来,构建了他的政治理论。 在《政府论》中,洛克对自己的政治理论和观点做出了详尽的阐述,使西方宪政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美国宪政的发展始于英国在北美的殖民时期。殖民地政府仿效英国宪政体制在北美的土地上逐渐形成了美国式的宪政。本文首先分析了当时美国社会发展的情况和需要,这对美国宪政体制的形成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接下来介绍洛克的政治理论并与霍布斯和卢梭的理论作对比,得出洛克理论的独特性,说明其迎合了美国的需要。美国宪政生成的重要理论基础可以归纳为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两个方面,分别构成了宪政产生的原因、目的以及保障手段。在这两方面,洛克的政治理论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洛克以保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为出发点,使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相结合,论证了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和优先性,政府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这符合了英、美的历史传统和美国制定宪法时的社会背景和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政中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生成具有直接和重大的影响。为了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洛克又提出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虽然不是这一理论的创始人,洛克对分权与制衡的原则赋予了规范的意义,他的思想通过孟德斯鸠的转述和完善,对美国的制宪先贤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最后本文通过分析构成美国宪政基础的《独立宣言》、《1787 年美国宪法》和《联邦党人文集》中所体现的思想,论述洛克政治理论对美国宪政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