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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社会化治理是公安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遵循专群结合原则和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进行警务活动,维护社会安宁稳定的过程。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治安领域的要求,也是新时代公安机关的新命题、新任务。治安社会化治理最终要落实到基层,但由于基层位于政权末梢、数量大、分布广的特性,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状况决定了治安社会化治理的整体状况。当前关于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既需要从当前治安实践中去探索,也需要从中国古代治安传统中去总结。如果将治安社会化治理的实质归纳为如何有效动员组织社会及民众共同维护治安的话,我国古代特别是宋以来就有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传统,延续千年的保甲就是最典型的形式。尽管保甲是古代历史条件下治安社会化治理低层次、初级的形式,但是千年来保甲实践的丰富史料,仍可为我们从理论上探索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提供宝贵资源。本论文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研究的空白。本文考察了从宋至清以保甲实施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一般情况。指出宋以来以保甲实施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有四个方面的经验:动员社会民众参与是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根本内容;组织民众基层编制保甲、建立县衙与基层社会组织的联系是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体系依托;保甲与乡约、家族、会社、义仓、义学等社会组织的交叉融合、综合互助是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有效途径;制订法律是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法制保障。但是,保甲毕竟是古代条件下的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初级、低层次形式,与当前的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有着本质的区别,存在五方面的教训:保甲强制民众参与,不尊重社会意愿,徒有虚名;基层无政权,不能对保甲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导致保甲易蜕化变质;重义务轻权利,影响保甲成员的积极性;偏重治安的保甲不能全面有效维护基层治安。这些最终导致保甲流于形式,使得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效果有限。根据上述的经验和教训,当今开展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中要注意:尊重和引导社会意愿是开展治安社会化治理的关键;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主导、各部门协助、各类社会治安主体参与的体系是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的组织依托;综合协调各领域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的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以综合治理开展基层治安社会化治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熟悉基层状况、反应迅速及时的优势,引导社会注重源头治理;依据义务与权利对等,在明确治安义务同时,要赋予不同社会治安组织以相应的治安权利,为治安社会化实践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