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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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半世纪以来,巨灾保险越来越成为统筹管理巨灾风险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因为低频率、高损失、影响面积广泛等特征,巨灾保险从创立伊始便时刻面临着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难题。商业保险公司普遍不愿介入巨灾保险的承保领域,政府出于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需要而成为巨灾风险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担保人。本文从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巨灾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与构建,以期能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添砖加瓦之功效。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介绍巨灾的内涵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需求,对国内外巨灾保险的文献进行综述。对于巨灾保险的定义,不同国家或行业领域有不同立场。有的按照损失额度进行定义,有的国家则按照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进行定义。一般来说,巨灾保险是对突发并具有极大危害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风险保障的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的巨灾保险应仅针对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灾风险,而不应将战争、爆炸、金融危机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包含内。巨灾保险具有运作方式市场化、社会保障目的和政策导向性等三个明显特征。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抗灾救灾政策,但缺乏应对巨大自然灾害的具体制度与理性政策安排。既有的巨灾保险政策凸显政府的主导,却没有采取更好的激励机制来吸纳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市场力量参与,也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巨灾保险的专项制度规范。第二章,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和公私协作经营的巨灾保险等三种。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经营模式具有成本较低、公平性高、实效性强和规范性高等优势,也有政府主导供给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并保障水平不足、不具备商业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巨灾保险建设的资本因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各个地区而导致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问题等局限。与政府相比,市场提供巨灾保险模式具有灵活性强、专业性较高和可促成市场主体的理性决策等的三方面优势,也有“高风险低利润”的巨灾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公司不具有吸引力、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该类业务的局限。巨灾保险合作经营模式的优势明显,能够有效调动商业保险公司费率厘定、理赔迅速等专长,也能够发挥政府的资金和政策优势,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法律和政策的力量有力推动巨灾保险的全面实施,以确保巨灾保险能够在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中寻求平衡。巨灾保险合作经营模式的劣势在于,政府与保险公司既有合作上的共识,也有利益上的冲突,两者的关系介于合作与独立之间,合作需要耗费较大的“沟通成本”。对于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而言,只存在最合适的而不存在最优的选择。政府采取何种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是由这个国家巨灾风险的可分散程度所决定的,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地域性特征的问题。就发展趋势而言,风险共保的巨灾保险是巨灾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新方向。第三章,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涉及巨灾保险的险种设计、保障范围确定、保费的设定和保险事故的界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产品的险种,不应采取一般商业保险险种的方式设计,而应该按照自然灾害的种类进行分类设计,例如地震险、洪水险、台风险、旱灾险、雪灾险等等。巨灾保险产品险种的设计原则应遵循险种与灾害类别相对应、巨灾频度限定、险种齐备等原则。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涉及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应遵循保障有限原则和防灾与救助并举原则等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设定,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激励性原则,应该综合考虑灾害发生地区、发生频度、危害性大小、市场变化等因素,设置一个可变化的联动性机制,并实行差别性费率。巨灾保险的事故应采“事故原因加事故结果”的界定模式。第四章,巨灾保险销售与理赔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的销售,国际上主要有强制性、完全自愿性和半强制性等三种销售方式。这三种方式,各有优劣。巨灾保险理赔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公益性与营利性,在效率性与公平性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巨灾保险理赔的应急机制包括巨灾风险预警预案机制和巨灾保险金的预付机制。巨灾保险中的损失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灾难”的确认、无保单的理赔、巨灾损失的确认和评估等问题。第五章,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机制。政府支持巨灾保险之因由在于:首先,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运作来得以克服,因此需要政府作为外在力量进行有限度的干预;其次,巨灾保险有着强大的社会需求,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资金和制度支持;最后,目前世界范围内,从大多数已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之经验看,由政府参与和主导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最佳手段。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为巨灾保险提供强劲的资金后盾;二是实行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将巨灾风险的承担和分散主体扩大化,加强风险分散;三是建立综合性的巨灾保险补偿机制,让政府、商业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社会等多样化力量共同参与补偿与供给。第六章,研究结论。针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产品设计、销售理赔,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失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巨灾保险的立法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市场化运作原则和兼具社会性与营利性原则。其次,应该采取分散与统一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要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专项制度,又要在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进行细化。第三,巨灾保险的经营制度应该采取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的经营模式,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以扩大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和风险分散面积。第四,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巨灾保险产品所具有的对自然灾害的依附性特征,采取按照自然灾害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设立的办法。我国目前主要需要建立地震险、洪水险、台风险、旱灾险、雪灾险等巨灾险种。第五,巨灾保险销售应采取由半强制性销售方式逐步到自愿性销售方式过渡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巨灾保险的理赔应兼顾巨灾保险的公益性与商业性共存的特点,采取公平度和效率性分析的办法进行合理性配置。第六,从现实问题出发,分别对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原则与模式、经营模式、产品设计、销售理赔与政策支持方面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对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现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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