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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投资是近些年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其主要是指,投资者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在考虑传统财务指标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该投资行为给环境、社会和道德等方面带来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通过投资筛选、股东倡导和社区投资三种形式,社会责任投资在欧美国家迅速兴起,数据显示,美国2010年社会责任资产总额达3.07万亿美元,欧洲可持续投资论坛发布的《欧洲责任投资研究(2012年)报告》统计,欧洲社会责任投资总额约11.7万亿欧元,中国也在2008年4月成立了第一只社会责任基金——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纵观整个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历程,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以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和实践为实证的新型投资理念必将引领投资领域的新趋势,社会责任投资必将成为普遍的市场行为。然而,如何使得这一市场行为在传统的趋利市场里,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潜在威胁下更具效率、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或者说使得投资机构在公共利益的背景下更具环境和社会治理的动机,成为了法律制度的当然使命。在现实中,一方面,国际上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和典型的信托制度却并不有利于降低社会责任投资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欧美国家在信息披露、金融激励、公共投资部门强制性规范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并没有产生协同效应,社会责任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凸显,加之信息披露制度自身在防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顽疾方面的制度优势,由此引发了对社会责任投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深入探讨。由此,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相继对社会责任投资信息披露采取了立法措施,但是这些制度要么仅仅专注于社会责任投资策略的初始披露,而忽视了社会责任投资的实际履行,要么没有明确社会责任投资的标准,投资机构并不需对具体社会责任组合证券的挑选方法和构成方式作出说明,从而使得信息披露规则的指导性意义大打折扣。基于上述考量,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为手段,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其一,在披露内容上,考虑到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已经饱经了实践的检验和自身的升级,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并有利于减少投资机构在重新确立社会责任投资标准的信息和管理成本,可以适用于社会责任投资的标准;其二,在披露方式上,考虑到长期投资文化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设立专业化的社会责任投资论坛,并结合强制性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契合当前的市场预期和市场效率。其三,考虑到社会责任投资对投资组合多样化的必然影响,披露专项社会责任投资账户将是可行的策略,另外,明确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社会责任投资的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