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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正在我国进行着如火如荼的试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员额制更是重中之重。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让更有水平、更有经验的法官出来办案,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以使“好钢用到刀刃上”,进而为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然而,该制度会产生改革悖论。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法官职业发展历程的梳理和对法官职业问题的分析,得出当前法官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和行政化倾向严重。然后介绍作为本文研究工具的科层制理论,着重突出科层制的内涵,作为科层制建立基础的理性化过程和法理型权威,科层制组织的内部特征以及对科层制的评述。第二部分以科层制理论为视角研究法官职业,首先分析法官制度行政化,发现我国法官制度的“形式合理”与“科层化结构”以及与科层体制组织形式的历史和文化契合性。由此表明,法官制度行政化的实质是科层制组织形式在法官职业领域的应用。然后比对法官职业与科层制组织体这两者之应有特质,发现前者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正,而后者是效率;前者具有独立与自治性,而后者具有等级与服从性;且两者职业主体的思维维度亦有重大差别。因此,虽然并不排除某一时期、某一地域范围内,法官职业采用科层制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但是从其职业应有特质的角度来看,法官职业与科层制组织形式并非完全具备一致性,且在我国当前背景下,科层制组织形式已不适于法官职业。据此得出:当前的任何法官职业改革措施,都必须围绕着加强法官职业化与逐步消除法官制度行政化展开。第三部分将落脚于法官员额制改革,指出该制度在我国始终没有摆脱行政化的束缚,始终在科层制组织体的框架内徘徊。行政化思维已经演变成了我国法官职业制度发展的惯性,并持续影响着司法改革的实施,使法官员额制改革出现“行政化情节”,偏离改革航线,产生改革悖论:旨在促进法官职业化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却可能强化法官制度的行政化,最终于法官职业无益。第四部分指出我国法官职业所面临的尴尬现实,即把科层制组织形式应用于法官职业管理,但又对该组织形式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以至于通过强化职业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来减少法官对裁判权的专断。由此本文最后倡导司法改革要回归司法应有属性,建立法官职业自治的管理体制与司法体制内的分权监督机制。前者促使法官真正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后者解决了法官权力的过于集中与滥用问题。若再适时配套以完备的职业保障机制、职业惩戒机制、法官责任制等辅助措施,则法官职业的优胜劣汰规律自然促使优秀法官留下来,能者上庸者下的人员进出渠道也由此畅通。此时再确定法官数量,并使其保持稳定,则为水到渠成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