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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税收协定已成为我国国际税收法律体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实施以及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更加迅猛,资金、技术、人员的跨国流动愈加频繁,收入与纳税人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税收协定在消除国家间双重征税壁垒,确保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促进国际经贸活动顺利开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税收协定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有赖于税收协定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本文即以税收协定的解释为题,深入地探讨了缔约国一方税务机关和国内法院对税收协定进行解释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除了前言与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五章。前言部分介绍了本文命题的意义、本文结构安排以及本课题的研究素材、研究方法。第一章为概述部分。概述部分首先介绍了税收协定的概念与分类,并考察了税收协定的产生、发展历程。进而讨论了税收协定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认为税收协定具有双重法律属性,既作为国际法而存在,又是缔约国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可由纳税人援引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则主要是一种征税权划分规则。在此基础上,本章对税收协定的解释问题展开分析,指出税收协定规则与一般法律规则一样,也有解释的必要性。从现状来看,税收协定的解释主要是由缔约国一方的税务机关和法院进行的,这一过程同时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和制约。第二章探讨了税收协定在缔约国国内法上的地位以及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解释上的差异。本章考察了若干国家关于税收协定地位的实践,指出有些国家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税收协定的优先性,避免了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冲突;有些国家则未明确税收协定的优先性,因而主要通过合宪性解释方法以及和谐解释方法来协调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本章并指出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税收协定的解释也有别于国内税法的解释,二者在解释对象、解释方法、解释规则、解释原则上存在差异。税收协定的适用要遵循消极作用原